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变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恢复其原工作;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5-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