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听取审议意见,并对审议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回答询问。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供审议参考。
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供审议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