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编制市级决算草案,于7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级决算草案、决算报告,以及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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