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及市级决算草案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及市级决算草案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评价、存在问题、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