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七条 财经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草案的30日前,对上一年度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级决算草案及报告;
(二)关于市级决算草案及报告的说明;
(三)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草案汇编及相关绩效评价报告;
(四)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的审计结果情况;
(六)支出政策的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的绩效情况;
(七)完成的重大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及绩效情况;
(八)其他关于决算的重要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