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八条 财经委员会听取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对市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国资和人力社保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对市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财政支出政策的实施情况;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资金结余情况;
(六)转移支付完成情况;
(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一)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二)市级政府设立的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四)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财经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市级预算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就市级预算部门的决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题审议。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市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发展改革、国资和人力社保等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对市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财政支出政策的实施情况;
(三)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四)结转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资金结余情况;
(六)转移支付完成情况;
(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八)超收收入安排情况,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九)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预备费使用情况;
(十一)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十二)市级政府设立的各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落实情况;
(十四)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财经委员会可以就决算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市级预算部门的情况汇报,并就市级预算部门的决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专题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