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十八条 财经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其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了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预算收入的测算及相关收支政策和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妥当、可行;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是否符合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原则,其中用于对企业等非预算单位的补贴、奖励等支出,应当明确列示说明;
(四)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是否保证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的需要,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是否细化、规范,项目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行,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六)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编制是否规范、公平、合理,绩效目标与用途是否明确;
(七)其他支出的预算编制是否合理、细化;
(八)政府债务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说明中是否全面、详细地报告了债务情况;
(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是否适当;
(十)其他重要问题。
(一)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市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遵循了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预算收入的测算及相关收支政策和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妥当、可行;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安排是否符合公共性和公益性的原则,其中用于对企业等非预算单位的补贴、奖励等支出,应当明确列示说明;
(四)重点支出的预算编制是否保证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的需要,预算安排是否合理;
(五)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编制是否细化、规范,项目的必要性是否符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绩效目标是否明确、可行,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六)专项转移支付的预算编制是否规范、公平、合理,绩效目标与用途是否明确;
(七)其他支出的预算编制是否合理、细化;
(八)政府债务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说明中是否全面、详细地报告了债务情况;
(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是否适当;
(十)其他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