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十七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十七条 财经委员会召开初步审查会议时,可以选取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开展专题审议。被审议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并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