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收到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供的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后,对预算编制的重点内容和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供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时参考。
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题评估。专题评估的相关意见应当提交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会议,供委员审议时参考。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提出专业性评估论证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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