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北京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的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45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市总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四)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五)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分别按预算科目列示的清单,同时提供有关项目确定的依据、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七)本年度预期税收收入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九)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性质分类的基本支出表,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区支出表、专项转移支付分区支出表和分项目支出表。预算草案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计执行数、预算数、预算数与预计执行数的比率。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预计执行数,以及预计执行数与调整预算数的比率。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说明中,具体说明四类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本市的财税政策重点、收入测算依据、支出政策、标准和项目内容、收支平衡等情况。
(一)国务院及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
(三)市总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四)预算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五)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六)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分别按预算科目列示的清单,同时提供有关项目确定的依据、绩效目标和实施方案等;
(七)本年度预期税收收入情况;
(八)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九)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市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应当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一般公共预算按经济性质分类的基本支出表,一般性转移支付分区支出表、专项转移支付分区支出表和分项目支出表。预算草案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计执行数、预算数、预算数与预计执行数的比率。预算执行情况的报表应当分别列出预算数、调整预算数、预计执行数,以及预计执行数与调整预算数的比率。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草案或者预算说明中,具体说明四类预算的编制原则、国家和本市的财税政策重点、收入测算依据、支出政策、标准和项目内容、收支平衡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