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市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决算的审签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