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市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