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确需作出调剂的,必须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市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