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在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将编制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的有关情况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预计超收收入使用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