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市审计部门将日常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