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可以组织听证会,查阅会计帐目等有关资料,并向主任会议报告调查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调查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决议。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调查所需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