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情况;
(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八)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九)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十)市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落实情况;
(三)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四)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情况;
(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七)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八)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九)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
(十)市级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