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市级预算单位应当自市财政部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部门预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市级预算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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