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在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会议后15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书面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财经委员会将初步审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