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发展计划、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财政部关于编制预算的要求;
(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安排的说明;
(三)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四)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
(五)本年度税收计划;
(六)市级预算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安排情况;
(七)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安排情况;
(八)政府采购计划和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方案;
(九)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
(十)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