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财经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市财政部门提交的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负责人列席初步审查会议,参与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审查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说明,并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