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为检举、揭发者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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