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部门和市审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级各部门进行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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