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研究处理并及时给予答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