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