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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