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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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第二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级预算、市级决算和市级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市总预算草案及市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级预算和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
第四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总预算和市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预算的变更;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
第五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承担审查预算草案、决算草案、预...
第六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人民政府或者...
第七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
第八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财经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市财政部门提交的市级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税务、统计等相关部...
第十二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发展计划、税务等部门应当在召开初步审查会议7日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供下列材料:
(一)...
第十三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三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如下审查:
(一)贯彻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财...
第十四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在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初步审查会议后15日内,市财政部门应当将采纳审查意见的情况...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
第十六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市级预算后,市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市级预算...
第十七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情况;
(二)...
第十八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向...
第十九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九条 财经委员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可...
第二十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在市级预算执行...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执行中应当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市级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市财政部门应当将市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六条 预算年度终了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市级决算草案,于7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市人民政...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市级决算草案应当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八条 对市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完成情...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20日前,将决算草案...
第三十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时,财经委员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做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供审议参考。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