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向财经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按月提供预算收支报表等有关资料。财经委员会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主任会议。
财经委员会可以要求有关部门汇报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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