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预算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依照预算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政府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