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检举、揭发违反预算法律、法规行为的人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