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向财经委员会报告。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市级决算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市级决算及各区、县人民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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