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并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市级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