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二条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如实反映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内容应当包括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评价,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及审计部门的处理情况,以及对改进财政工作和部门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市审计部门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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