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区、县级预算的监督,参照本条例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