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九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部门预算应当综合预算内、外资金,编列到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