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二章 预算草案主要内容的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 财经委员会对市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税务、统计等相关部门汇报情况并提供相应材料。财经委员会可以听取市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编制情况汇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