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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