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五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
新预算年度开始后,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批准预算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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