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预算监督条例 第四章 预算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96-12-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