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处理结案的医疗事故争议,不再重新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