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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