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七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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