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将当地发生的医疗事故以及依法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的情况,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