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医疗事故争议经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或者判决书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调解书或者判决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2-04-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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