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