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