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
对跨区域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由共同的上一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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