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举报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