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