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