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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